苏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浙0203刑初1101号

发布日期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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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苏各,男,1985年8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鄂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暂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段店镇武圣村黄瓦屋15号。因本案于2021年4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各犯诈骗罪,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园、被告人苏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苏各在其经营的麒麟商城网站上发布其自制的假的基HB等女用崔晴液产品,并将自制假产品销售给被害人魏某、王某等人,骗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320元。其中:

1.2020年11月27日至29日,被告人苏各通过微信联络,将一瓶自制的“喷雾型蒾婚耀水/厅化耀水”以人民币650元的价格卖给居住在贵州省黔西南州贞丰县的被害人黄某。

2.2020年11月30日,被告人苏各用一瓶廉价香水冒充厅化水喷雾,用一瓶其他无用耀水冒充“红知朱”崔晴液,以人民币1900元价格卖给居住在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锦汇华庭11号的被害人王某。

3.2020年12月15日,被告人苏各用自来水冒充“喷雾型蒾婚耀水/厅化耀水”,以人民币650元价格卖给居住在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道场乡红里山村806所2组的被害人朱某。

4.2020年12月16日,被告人苏各以人民币450元价格用自来水灌入瓶中当作蒾慢之夜崔晴水卖给居住在深圳市光明区长圳寿村西10巷12号1101的被害人欧某。

5.2021年1月17日,被告人苏各用自来水冒充“厅化型特效女崔晴水”,以人民币650元价格卖给居住在浙江省宁波市镇海蛟川街道棉丰村丰颐家园的被害人牛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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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21年4月8日,被告人苏各用自来水冒充“强效婚睡液”,以人民币800元价格卖给居住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天成大厦的被害人吴某。

2021年4月9日,被告人苏各在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段店镇武圣村黄瓦屋15号家中被民警抓获,当场被查获“卡宴”“仓蝇粉”“法拉利”等四十六种疑似含有国家管制精神活性物质基HB成分的女用崔晴液。后经浙江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以上卖给被害人和现场查获的崔晴液均未检测出ding成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各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各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苏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账号及交易记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害人郭某、魏某、任某、王某、徐某、吴某、牛某、朱某、游某、欧某、黄某、唐某、舒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苏各的供述和辩解、取样笔录、搜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苏各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被告人苏各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320元追缴后发还各被害人;侦查机关扣押的供犯罪所用的手机二部及电脑主机二台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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