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付巨款买蒾Yao上当

医生付巨款买蒾Yao上当,骗子被抓被诉诈骗罪

2011-11-21

骗子想骗些小钱花花,在小报上做起卖蒾换耀的广告。偏偏就有人认为蒾Yao蕴藏极大“商业价值”,不惜一而再再而三地借款买耀,最终被骗四十余万巨款,亦未能一睹蒾Yao真容。近日,江苏省启东市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周云强批准逮捕。

家住湖北省孝昌县季店乡莲花村的周云强,曾在2009年被报纸小广告骗了2000多元钱,被骗之后的他非但不为此懊恼,反倒从中嗅出一丝“商机”。感觉这方法来钱快,周云强就于2009年12月用多张他人的身份证到银行开户,购买了多部手机和手机卡,花七八百元买了一部变声手机,以武汉鸿信科技公司名义在小报“战争档案”上刊登小广告,卖起了少女蒾晴粉、蒾换耀、透视眼镜,准备诈骗他人钱财。

刑侦爱好者分享真实案件

有人卖,就有人买。2010年3月底,家住江苏省启东市的医生华某看到了这份报纸上的买耀信息后如获至宝,遂于2010年3月24日通过广告上的电话号码跟周云强联系,要购买5份蒾晴粉、10份蒾换耀,周用变声手机“化身”为女咨询员,大力宣扬产品的功效,称“少女蒾晴粉”可以增强夫妻感情,强化性功能,“蒾换神耀”让人服用后说出自己的隐私和秘密,可用于商业机密的获取,具有极大商业价值。

并提供137号码给华,让其和“吴经理”联系,华立即拨打137号码,通过呼叫转移,周又变声为“吴经理”,极力向华推荐效果最好的500元的那种蒾Yao,并称款到发货,华一口答应。后周通过手机短信把银行帐号发给华,华当即汇款500元,打电话催促发货,周又称这蒾Yao和解耀配套卖的,必须把两份解耀的1160元汇来才能发货,华立刻汇款再次催问何时送货,周又告诉华送货人的手机号码,并通过手机变音成女声自称是送货的,以要好处费的名义两次索要1200元,华又将款汇到。

周见华如此好骗,后又以送货人名义谎称为防止客户伤害到其他人员,及预防顾客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伤害公司利益,向华索要风险保证金,并称货到后,保证金如数归还,先后数次叫华汇款2500元、10000元、10000元、22000元、50000元、120000元,华毫不生疑,借了贷款将款如数汇到,可周仍不发货。

迟迟等不来蒾Yao的华急得向“公司总部”投诉,可接电话的依然是变音后的周云强,周此番化身吴经理称自己开车送,叫华再汇100000元送货保证金过来,华汇款后再催发货,周以吴经理名义称公司张总亲自送货,还要100000元保证金,心情迫切的华于4月5日又汇去100000元。

直到晚上,华再打电话时,“吴经理”称张总将资金投入南京楼市中,要华等一星期,在家等了一周后的华感到受骗,将情况告诉了家人后向启东市公安局报案,而此时437860元巨款早已被周云强赌博挥霍一空。后启东警方通过技侦手段在湖北将周云强抓获押回启东审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宋飞)

波罗简评

这个案件简直就像胡编乱造的,但越是这样的案件越真实!经过检索,我们找到周云强减刑的文书,得知他被判刑12年。文书内容如下:

罪犯周云强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12-04,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周云强,男,1980年4月27日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

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10)启刑二初字第0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云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2010年4月27日起至2022年4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4年3月20日本院作出(2014)常刑执字第10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11月25日本院作出(2015)常刑执字第43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4月26日。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周云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0月、2016年9月、2017年5月、2017年11月、2018年5月、2018年12月、2019年5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周云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一天。

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经审核该犯的现实改造表现,认为执行机关报请该犯减刑符合法律规定,报请程序合法,同意执行机关的提请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云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表扬七次。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云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罪犯,应酌情缩减减刑幅度(罚金没有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周云强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一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1月2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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