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罪判决书

完整标题:戴曼镝林德超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审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9-02-1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1刑初396号

刑侦爱好者分享真实案件

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被告人陈涛,男,1990年7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7年11月2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冉秋平,男,1989年8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7年11月2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戴曼镝,男,1993年4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因涉嫌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7年11月2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焦大凡,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江浦县,汉族,职高文化,南京陈华游艺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因涉嫌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7年12月1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抓获并羁押,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徐晓龙,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江浦县,汉族,职高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因涉嫌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7年12月1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抓获并羁押,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林德超,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汉族,职高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因涉嫌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7年12月1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抓获并羁押,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重庆市检察院指控

2017年5月,被告人陈涛和被告人焦大凡通过QQ聊天约定,由陈涛负责在互联网上控制他人网站,将“崔晴耀”等物品销售的关键词加入,焦大凡负责“崔晴耀”等物品的销售,获利均分。陈涛随后邀约被告人冉秋平、戴曼镝共同参与,陈涛负责联络、收取并分配违法所得,并在网上筛选有“漏洞”的网站,冉秋平、戴曼镝负责非法进入他人网站,搭建销售广告,对搭建销售广告的网站进行维护,三人均实施控制他人网站的工作,即非法进入他人网站后台,并在其主页上添加“崔晴耀”等关键词代码及指向戴曼镝所搭建的卖耀网站的跳转代码。使网民在搜索“崔晴水”等关键词后,能够通过修改过的网站跳转到戴曼镝所搭建的卖耀网站上去,进而通过该网站留下的联系方式与焦大凡及其组织的被告人徐晓龙、林德超等人联系购买“崔晴水”等耀物。焦大凡、徐晓龙、林德超等人通过自购耀瓶,再装入自来水等方式假冒“崔晴水”等耀品,并通过快递寄送给买家,之后收取买家货款获利。

经查,犯罪期间,被告人一伙非法控制并添加的网站域名81个,非法获利4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六被告人为在互联网上推销商品牟利,非法控制并添加网站域名数量较多,非法获利数额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六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六被告人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证据支持公诉。

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焦大凡与六辩护人均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获利金额40余万元不全部是销售“崔晴耀”的收入,其中有部分是销售麻将、牌具、二手电子元件等正常业务的合法收入的辩解及辩护意见。

辩护人幸华提出陈涛系初犯,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适用缓刑(其他被告都有相同的辩护)

法院确认指控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陈涛的供述及辨认笔录。陈涛供述,2017年5月左右,其与焦大凡在QQ上聊天后商定通过黑进一些网站销售崔晴耀,获利均分。其邀约冉秋平、戴曼镝合作,并约定三人均分从焦大凡处分得的一半利润。具体操作方式是:

第一步,戴曼镝用domain采集器bate1.2程序采集正常网站的域名,有时也会从QQ群收集或购买部分网站的后台登录权限;

第二步,其与冉秋平用getshellv2程序扫描网站后台漏洞,如果有漏洞就可以拿到网站的后台管理员的账号和密码,从而获取管理员权限;

第三步,用xise菜刀程序检测网站,如果具有修改权限,就在网站首页添加“出售崔晴耀”、“蒾香耀”、“东晶热”等关键字和跳转代码,并修改网站的描述、JS。他人用手机搜索“重庆哪里有卖崔晴耀”之类的关键词,修改后的网站就会弹出。点击后就直接跳转到卖崔晴耀的网站。售卖崔晴耀的网站为asd.bagny.cn。网站上有联系购买崔晴耀的QQ号。

该网站是戴曼镝通过其租用的服务器搭建的。买家随后通过QQ号联系焦大凡和“超人”发货。“超人”每天通过微信(昵称:博戏科技)发送当天营业情况。营业情况包括当天的单数、货款。焦大凡一般10天左右分一次钱,都是徐晓龙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向其转账所获利润。转账的微信昵称是“陈华游艺”,微信号是“×”。“陈华游艺”通过微信转的钱都是做蒾Yao广告推广的收入。其通过售卖崔晴耀获利五、六万元。其与冉秋平、戴曼镝共获利十八万元左右。信息服务费在卖耀的总收入中扣除。利润在扣除信息服务费后进行分配。其具体获得多少利润分成,以徐晓龙说的为准。

陈涛还供述,通过“CNZZ数据专家”查看,“132”和“阿斯顿”两个站点的来路域名统计就是被其团伙篡改的网站主页的数量。

陈涛辨认出焦大凡、徐晓龙、林德超、戴曼镝、冉秋平就是与其一起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人。

...省略相似信息...

7.QQ聊天记录截图,证实各被告人之间关于实施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沟通情况。

8.扣押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公安机关扣押了陈涛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U盘1个,从陈涛住处搜查出ACER牌笔记本电脑1台、LG-IBM牌笔记本电脑1台、工商银行卡、身份证,并予以扣押;扣押了冉秋平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小米牌笔记本电脑1台、小米牌手机2部、U盘1个;从戴曼镝住处扣押了作案工具苹果6手机1部、台式电脑主机2台(其中一台无硬盘)、U盘1个;从焦大凡处扣押了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TOSHIBA笔记本电脑1台、宏基笔记本电脑1台、苹果笔记本电脑1台、硬盘2个、华为手机5部、苹果手机9部、小米手机2部、OPPO手机2部、红米手机1部、DOOV手机1部、“维生素B2”1瓶、“厅化水”102瓶、“蒾慢之夜”96瓶、“基HB”96瓶、“欲火蒾晴”1瓶、“维生素C片”29盒(10瓶装)、透明液体塑胶小瓶202瓶、“西班牙金仓蝇蒾晴液”53盒(12支装)、顺丰快递机打快递单121张、顺丰快递手写快递单182张、账本4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营业执照1张、印章3枚;从徐晓龙处扣押了iphone手机1部、邮政银行卡1张、中国银行卡1张;从林德超处扣押了iphone手机1部。

9.取样笔录及万州公鉴(毒化)20170136号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将从焦大凡处扣押的“维生素B2”、“厅化水”、“蒾慢之夜”、“基HB”、“欲火蒾晴”、“维生素C片”、小瓶透明液体、“西班牙金仓蝇蒾晴液”分别取样后送检。经鉴定,上述物质中均未检出常见安棉耀及常见毒品。

10.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对涉案的电脑、手机、硬盘、U盘及网络进行数据提取并固定。经网监支队从“CNZZ数据专家”提取统计,2017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陈涛等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共38个。

11.微信转账记录、徐晓龙银行卡交易记录及账本二册,证实焦大凡等人实施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经营收支状况。其中,微信转账记录与徐晓龙供述一致。

12.户籍证明,证实六被告人均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3.抓获经过及寄押证明,证实六被告人均系被动到案及焦大凡、徐晓龙、林德超先行寄押的情况。

14.受案登记表、拘留证、搜查证等程序性法律文书证实本案侦查程序。

15、认罪认罚具结书,六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关于被告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台数:

经查,各被告人供述的犯罪起始时间为2017年5月。被告人被抓获的最早时间为2017年11月21日。根据公安机关补充提取的数据,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1月21日期间,被告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台数为38台。由于其中一个网站系陈涛等人自己搭建,不计入非法控制的台数,故被告人总计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台数为37台。由于公安机关首次提取数据的时间段超出了作案期间,公诉机关据此指控的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台数81台,本院不予确认。

关于被告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所得数额问题:

经查,本案被告人的赃款的分配方式为扣除信息服务费后,陈涛、戴蔓镝、冉秋平作为一方分配赃款的50%,焦大凡、徐晓龙、林德超作为一方分配赃款的50%。徐晓龙负责账目管理及款项支付。支付方式为微信支付。陈涛、焦大凡均供述具体的犯罪数额以徐晓龙的供述为准。结合徐晓龙关于向陈涛分配赃款的数额及方式的供述及微信转账记录,2017年6月28日至2017年11月19日期间,徐晓龙通过微信账户向陈涛支付利润分配共计227700元。因徐晓龙另供述其中有两笔款项非利润分配,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院将其中两笔最大数额的利润分配共计60000元予以扣除。剩余的利润分配为167700元,信息服务费为28400元。

根据被告人供述的分配方式进行计算,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共计为363800元(167700元×2+28400元)。被告人焦大凡与六辩护人提出上述收入中有合法收入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被告人违法所得数额达到入罪标准(5000元)的5倍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处刑。被告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台数较多,且违法所得的数额远超过入罪标准5倍以上,社会危害程度较大,不宜适用缓刑,对各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各辩护人提出各被告人均系从犯的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人陈涛、戴曼镝、冉秋平一方与被告人焦大凡、徐晓龙、林德超一方只是分工不同,对犯罪所起作用并无明显区别,且双方获利均分,对犯罪后果具有同样的助推作用,故本案不宜划分主从犯,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六辩护人提出的各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涛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2日起至2021年5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冉秋平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三、被告人戴曼镝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四、被告人焦大凡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五、被告人徐晓龙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六、被告人林德超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七、对被告人陈涛、冉秋平、戴曼镝、焦大凡、徐晓龙、林德超的违法所得363800元予以追缴;从陈涛处扣押的作案工具U盘1个、从冉秋平处扣押的作案工具U盘1个、小米牌笔记本电脑1台、从戴曼镝处扣押的作案工具无硬盘的台式电脑1台、从焦大凡处扣押的“维生素B2”1瓶、“厅化水”102瓶、“蒾慢之夜”96瓶、“基HB”96瓶、“欲火蒾晴”1瓶、“维生素C片”29盒(10瓶装)、透明液体塑胶小瓶202瓶予以没收并销毁;其余扣押在案的物品由公安机关处理。



<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