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销售努被判刑三年

周小伟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4-04-22,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连刑初字第338号

公诉机关: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修武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修武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4月12日被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抓获,寄押在焦作市看守所。同月24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

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周某某通过网络认识了魏军(身份不明),并答应为其销售努,双方约定给予被告人周某某货款10%的抽成。后被告人周某某在一些首列论坛网站上发布贩卖弓、努的信息【违禁品】

违禁品努

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周某某以河南三利达弓努厂家代表身份鼓动同案犯贺某某(已判决)经营努产品生意,并向贺某某邮寄了相关的努产品的相片、信息及厂家资料等,后贺某某同意经营努产品生意。贺某某自2011年3月26日至2012年5月7日止,以银行转账方式共向被告人周某某汇款十一笔计人民币416492元用于购买各种努产品。

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天地华宇物流公司等向贺某某托运努产品,贺某某收到努产品后,自行制作了网站进行销售,经查,其通过网络销售各种努产品给网络买家达人民币计413371元。被告人周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41649元。诉讼中,被告人周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164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某、郑某某、宁某某、田某某、王某某、朱某某、齐某某、苗某某、马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同案犯贺某某供述,提货检验签收凭证、银行账户材料、物流公司货物运单、网站截图、QQ截图、焦作市工商局山阳分局出具的材料、焦作市三利达娱乐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材料、情况说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办案说明、到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判决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收取贺某某的货款人民币416492元,通过贺某某销售各种努产品给网络买家金额达人民币413371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二、被告人周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164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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