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明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金明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0-09-02,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浙0782刑初902号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金明,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汉族,大学文化,家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被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20〕5253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王金明犯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金明及其辩护人洪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3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王金明伙同张玉生(已判刑)、张健佑(另案处理)注册成立并经营义乌初诚成人用品有限公司,并在阿里巴巴、爱火岛、欢爱岛等网站经营并通过微信销售情趣用品等产品。2017年7、8月份开始,张玉生为牟利,以每瓶15元的价格从“久隆”(另案处理)处购得无效果的“蒾慢之夜”、“厅化水”、“春耀8代”等产品,再由宋丰信(已判刑)伙同章某、卢某、王某、巢某、李某(均另案处理)等客服利用微信平台虚构“蒾慢之夜”等产品有崔晴、催眠等效果,骗取他人钱财。2018年10月许,被告人王金明在管理该公司期间得知公司在销售“蒾慢之夜”、“厅化水”、“春耀8代”等产品,仍然允许章某、卢某、王某、巢某、李某等客服利用微信平台骗取被害人方某、邵某等人人民币共计29000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金明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9542元。
被告人王金明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金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方某、邵某等人的陈述,证人章某、卢某、王某、巢某、李某、蔡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张玉生、宋丰信的供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转账凭证,涉案物品销售记录,扣押清单,银行卡交易记录,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通话录音及电话记录说明,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王金明的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金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金明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9542元,发还相关被害人。
本案关联的案件如下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张玉生,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巢湖市,汉族,大专文化,住义乌市。因涉嫌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被告人宋丰信,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巢湖市。因涉嫌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张玉生、宋丰信犯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张玉生伙同王某4、“张某3”(均另案处理)注册经营义乌初诚成人用品有限公司,在阿某、爱火岛网站经营情趣、计生等成人用品,利用微信销售“蒾慢之夜”等产品。被告人张玉生系老板,负责进货、宣传广告等事务;被告人宋丰信系客服,职责介绍、推销“蒾慢之夜”等产品,下班后到仓库等快递员取货、发货,统计客服销售产品记录单给被告人张玉生等人。
2017年7、8月份,被告人张玉生为牟利,以每瓶15元的价格从“久隆”(另案处理)处购得无效果的“蒾慢之夜”、“厅化水”、“猎艳”、“春耀8代”、“浴火38°C”、“春耀口香糖”等产品,再由被告人宋丰信伙同章某、卢某、王某1、巢某、李某2(均另案处理)等客服利用微信平台虚构“蒾慢之夜”等产品有崔晴、催眠等效果,骗取李某1、陈某1、唐某、张某1、陈某2、邵某、杨某、陈园园、鲍某、陈某4、方某等人人民币共计333396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玉生处扣押“蒾慢之夜”、“厅化水”、“猎艳”、“春耀8代”、“浴火38°C”、“春耀口香糖”等产品。
被告人张玉生、宋丰信在侦查、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张玉生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及对被告人宋丰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玉生、宋丰信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1、陈某1、唐某、张某1、陈某2、邵某、杨某、陈某3、鲍某、陈某4、方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张某2、王某2、卢某、王某3、李某2、章某、巢某、王某1、蔡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电子物证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数据硬盘、录音光盘,电话记录说明,到案经过,被告人张玉生、宋丰信的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玉生、宋丰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玉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宋丰信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对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玉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26年1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宋丰信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23年1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蒾慢之夜”、“厅化水”、“猎艳”、“春耀8代”、“浴火38°C”、“春耀口香糖”等产品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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