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古董收藏品诈骗推广费案

发布日期2020-11-04,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王杰,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阳新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武汉市普思兰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北省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吴青,女,1993年3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感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武汉市普思兰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前台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北省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罗聪,曾用名罗冲,男,1995年5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阳新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武汉市煜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住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北省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省略多人,大部分人来自阳新县...

检察院指控

一、2019年3月,被告人王杰、冯辉煌、李海涛共同出资成立武汉市普思兰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思兰达公司),并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国际时代1栋1201室营业。被告人王杰为公司法人兼总经理,被告人李海涛为公司股东兼财务主管,被告人冯辉煌为公司股东兼业务主管,被告人李建青为公司业务经理。被告人吴青为公司前台,另有被告人王鲁、曹文涛、王云鹏、费世林、杨帆、黄坚、柴航航、吴思浩8人为公司业务员。

上述业务员按公司提供的话术脚本及公司的业务流程与客户联系,虚构客户的藏品经专家组鉴定及评估价值、注册会员人数及公司有相关授权证书等事实,由被告人吴青采取修改公司网站浏览量数据、发送虚假的会员购买意向表等方式逐步取得客户信任,从而达到骗取每名客户人民币3,000元的藏品挂网“服务费”。骗得客户“服务费”后,再由被告人吴青将缴纳“服务费”的藏品挂入公司自行制作的世纪艺术在线网站上,并由业务员向客户寄送服务合同及收据予以掩盖其犯罪事实。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21日期间,上述被告人采取以上诈骗方式,骗得赵某、姜某等28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78,5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杰、冯辉煌、李海涛经商议后,向部分被害人退出赃款人民币共计51,500元。具体如下:

1、2019年3月,被告人李建青采取上述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赵某人民币6,000元。

2、2019年3月,被告人李建青采取上述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姜某人民币3,000元。

3、2019年4月,被告人李建青采取上述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路某人民币1,000元。

28、2019年4月,被告人吴思浩采取上述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何某人民币3,000元。案发后,赃款人民币3,000元已退还给被害人何某。

二、2019年4月,被告人罗聪为逃避其违法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打击,欲更换诈骗方式及地点,经人介绍结识被告人王杰后,发现王杰公司所使用的诈骗方式更加安全,便与被告人王杰商定,由罗聪缴纳人民币30,000元保证金,每收取一次服务费需要向王杰公司缴纳每单20%的分成,王杰公司提供客户信息资源、话术脚本及人员培训予以加盟。

随后,被告人王杰收到保证金后便带领业务经理李建青对罗聪公司员工进行教学,传授诈骗方式,提供诈骗所需脚本、话术。以被告人罗聪为首的诈骗团伙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41号现代世贸中心I栋1309室成立武汉煜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美公司)营业,罗聪为公司法人,徐明镜、陈奎、胡泽文、袁仁才、张雪、张妍、孙丽君均为公司股东,其中徐明镜兼业务主管,陈奎兼财务主管,孙丽君、张妍兼后勤主管。

公司下设4个小组,分别是一组小组孙丽君、张妍,业务员翁林、周艳;二组小组长徐明镜,业务员曹朝露、程银瑶、袁杰(另案处理);三组小组长袁仁才,业务员胡泽文、邓豪杰(另案处理);四组小组长张雪、陈奎,业务员吴娟、张苗苗、胡晶晶(另案处理)。罗聪向上线公司普思兰达公司购买客户信息资源,业务员按照上线公司传授的诈骗方式,按照所提供的话术脚本向客户拨打电话进行诈骗,骗取每名客户人民币3,000元的藏品挂网“服务费”。

随后将客户的藏品发给普思兰达公司前台吴青挂入其公司制作的世纪艺术在线和挂入自行制作的世纪艺术在线假网站上,并寄送服务合同予以掩盖其犯罪事实。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21日期间,上述被告人采取以上诈骗方式,骗得李某1、陈某4等31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67,500元,普思兰达公司从中分成人民币共计6,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苗苗家属已代其退出涉案赃款人民币3,000元。具体如下:

1、2019年5月,被告人翁林采取上述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1,000元。

2、2019年5月,被告人翁林采取上述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陈某4人民币500元。

3、2019年5月,被告人翁林采取上述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丁某2人民币1,000元。

31、2019年5月,雷立春(另案处理)采取上述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宋某人民币1,500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鲁案发前已从普思兰达公司离职【被判刑一年】;被告人王琦、另案处理人员雷立春案发前已从煜美公司离职。

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

(一)书证、物证

5、资质授权证书图片、话术模板、服务合同模板、意向调查表、客户信息名单、业绩表证明,被告人王杰等人所用的诈骗话术套路和虚假客户资料、伪造的各种资质授权图片、普思兰达公司制作的虚假合同以及诈骗被害人的时间、藏品、金额等详细信息。

6、世纪艺术在线网站截图、情况说明证明,世纪艺术在线网站网站对外宣传的专家团队、藏品等信息,且其网站域名wwwlongteng18com为未在工业和国家信息化部备案登记的非法网站。

7、公安机关在被扣押被告人及涉案公司其他职员的手机中调取的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资料截图、假公章照片证明,被告人王杰向煜美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聪传授公司运营及话术经验;煜美公司向普思兰达公司缴纳“服务费”提成,以及私刻假公章用于诈骗;被告人王鲁等人通过微信以收取藏品“上架服务费”的名义诈骗被害人的过程;被告人王杰与冯辉煌在发现公安机关立案后决定给被害人退款、销毁电脑、账簿等证据以阻止警方取证的详细情况。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赵某的陈述:2019年3月初,一个自称办理古玩推广业务的经理李建青联系上我,说他是普思兰达公司的业务经理,让我将持有的第四套人民币和翠竹红梅瓷碗挂到他公司“世纪艺术在线”的网站推广,说每件藏品只要3,000元的推广费。我加了他微信后把两件藏品的照片发给他,过了几个小时,李建青说我的藏品都是真的,其中第四套人民币市场价格在68万元至80万元之间,翠竹红梅瓷碗市场价格在38万元以上。我有点不相信,然后他不停地给我做工作,说他们公司每个季度在世界各地都有藏品展销会,有很多知名的合作伙伴,让我抓紧时间交钱签合同。于是我在3月25日至4月11日分四次向李建青提供的账号转账6,000元。他们收到钱后就把我的藏品挂到了他们公司的网上,而且还有点击量,我就更相信他了。但是我后来收到了两份合同编号都是一样的,我问了李建青几次有没有买家,他总是让我等,也不怎么理我。2019年5月28日左右,突然有一个普思兰达公司的人给我打电话,说他们公司出事了,要把我交的钱退给我,并要我不要声张,我把账号发过去后就收到了6,000元退款。

2、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我家中有三枚古钱币,想看能值多少钱,就在百度上搜索鉴定、拍卖类的网站,并在上面留下了我的联系方式。2019年4月28日,一个自称是普思兰达公司翁经理的人给我打电话并添加我的微信,让我将手中的藏品拍照发给他们的专家团队鉴定,过了一会翁经理告诉我,经过他们专家的鉴定,我的钱币是真的,每枚市场价值30万元,并且还说我的藏品市场热度非常高,很多客户都想买,并说我可以通过他们公司的运作将我的藏品卖出去,接着就开始宣传他们公司是香港金字塔国际拍卖行在内地唯一的藏品征集处,固定VIP客户就有40万人左右,还有很多海外客户资源、展销资源,并承诺一定能将我的藏品卖出去,但必须缴纳3,000元的上架费用。我有些犹豫,翁经理就给我发了他们公司的地址邀请我去实地查看。2019年5月4日,我到了武汉市光谷总部国际1栋1201室,玻璃门上确实写着普思兰达公司,在后面墙上写着世纪艺术,翁经理告诉我他在出差,让我去找李建青经理及冯经理谈。我和他们谈了二、三个小时,内容和翁经理之前说的一样,我就扫了李建青经理拿来的二维码转了对方1,000元钱。之后对方发给我一个网址,我在上面看到了我的藏品,但是交钱之后对方就不理我了。2019年5月28日,冯经理打电话联系我说要把这1,000元钱退给我,并且一直在问是不是有警察和我联系,之后反复叮嘱我,如果有警察找我,不要配合,什么都不要说,一定不要和警察见面,然后就把1,000元转给我了。

3、被害人姜某、路某等56名被害人的陈述、证人雷某(被害人丁某2的妻子)的证言证明了本案其余被害人被骗的过程、被骗金额,被告人在具体犯罪过程中的行为、涉案金额以及收到退款后被要求不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相关情况。

59名被害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藏品照片、《服务合同》、收据印证了其陈述的内容。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王杰的供述:我们公司没有文玩艺术鉴定和推广拍卖资质,我知道公司赚钱的方式是不合法的。我与香港金字塔公司没有接触过,我的一个老乡叫段钊是尚克斯文化公司的法人,我看见他公司有一个香港金字塔拍卖有限公司的授权书,我就让他也给我的公司搞一个授权。我通过网上查找到金字塔公司的电话,打过去没人接,同时段钊发给我的有关授权书和战略合作的图片做工比较粗糙,而且落款日期有的是2018年7月份左右的,普思兰达公司成立日期是2019年3月,这明显就不合逻辑。同时,我在华夏文藏网做过业务员,我们普思兰达公司的一整套工作流程和业务术语都是照搬华夏文藏网的,我心里也清楚这里面存在欺诈的内容,所以我知道上述授权书都是假的。

我是公司的法人,冯辉煌是公司股东负责公司客户信息资源渠道,李海涛是公司的股东并负责公司的财务,李建青、江某是公司的业务组长。普思兰达公司运营以来一共收到客户资金近20万元,除去公司正常开支,我们三个股东约定按入股比例分红,我入股6万元(分红20%),冯辉煌入股12万元(分红40%),李海涛入股12万元(分红40%),但目前我们还没有分钱。截止公司解散前,有18名业务员,主要负责向客户打电话、加微信,用公司培训的术语与客户交流,最终达到获得客户3,000元上线服务费的目的。我们股东除了分红,每月有6,000元工资,组长李建青、江某每月底薪4000元+小组每月业绩5%提成,其他员工每月底薪3600元+每月个人业绩15%提成+全单100元电话补助,员工和客户联络都是用自己的电话号码和微信。首先,我分别向邹斌(华夏文藏网法人)、段钊(尚克斯文化公司法人)和冯辉煌购买客户资源。向邹斌的购买价格是20元一条客户信息资源,包含姓氏、电话号码、文玩艺术品出售种类,向段钊的购买价格是5元一条,向冯辉煌的购买价格是5-12元一条。每天我购买150-200条客户信息资源,截止到2019年5月21日总共购买约8000条,然后分发给我的业务员每人10-20条,随后按照我们公司的培训术语逐个给客户打电话,向客户介绍我们公司的实力,与客户互加微信,一步步得到客户的信任;接着,让客户把自己的藏品照片通过微信发给业务员,业务员拿到这些照片后就会发到一个“世纪艺术在线鉴定告知”的QQ群里,我是群主,群里有一个名字叫“谢主任”的人会告诉业务员这是什么东西,之后业务员就会根据“谢主任”告诉的藏品名字去百度搜索“雅昌网”,在里面搜索类似藏品的价格,业务员根据网上的价格自己定一个估价给客户,再用公司培训时教授的话术来让客人交纳3,000元的上线服务费,并且业务员会联系公司前台吴青,让她将客户的藏品照片挂在我们公司自己做的网站上,只要3,000元服务费到账,这单业务就算成了。“谢主任”是谁我也不知道,我不知道他是否有鉴定资质。

客户转钱有几种方式,一种是直接将钱转入公司的对公账户,第二种是扫公司的微信和支付宝二维码将钱转给我们,第三种是客户直接将钱通过微信转给他的业务员,业务员再通过微信将钱转给冯辉煌。公司的对公账号、微信和支付宝的收款二维码都是李海涛负责,公司所有的账目都是他在管理,我只负责公司的业务联系。与客户对话交流的术语脚本,有一个版本是我在华夏文藏做业务员时偷偷带出来的,另一个版本是段钊提供给我的,我和段钊都培训过公司的业务员。

我们公司没有20多万会员,也没有实际浏览和成交量,这些都是我们自己编造的。我通过冯辉煌认识了一个老乡,我称呼他为“明总”、“明老板”,我向“明总”支付了2万元,他仿照段钊尚克斯文化公司的网站,为我们做了一个公司网站,名字是世纪艺术在线,以前的网址是365u0com和365u0cn,后来老网址崩溃了,现在公司的网址是longteng18com。这个网址租用的是阿里云的服务器,网站的管理员密码权限都在我这里,后来我交给了前台吴青,并交代她来管理网站,上传客户藏品图片,更改后台点击浏览数据。我们没有在有关信息网络管理部门备案过,网站里显示的成交记录、央视鉴宝栏目的专家组、一些藏品的照片,都是我们在网上搜的,再挂在自己的网站上,主要目的是让客户信任我们,认为我们公司有实力,这样我们就能方便获得客户的3,000元上线服务费。我们公司没有为客户成功交易过藏品,公司在收到客户的上架服务费后,就没有后续的工作做了,没有真如话术本所说的那样为客户去找买家或者积极宣传,没有带着买家上门去鉴定客户的藏品,或者与客户面对面交易,我们公司根本没有鉴定文玩的资质和能力,我们目的其实就是为了赚取那3,000元的上架服务费。

罗聪是公司前台吴青介绍给我认识的。今年4月份,罗聪得知我是做文玩艺术品推广业务的,他说他以前是做金融贷款的,现在想做我这个项目。我收了罗聪3万元保证金,就把普思兰达公司运营的模式、话术脚本、合同模板提供传授给他,为他提供网站和业务技术支持,他还派了3个业务员到我们公司跟班学习。罗聪的公司每做成一单,我们收取这一单上线服务费的20%作为提成,每周进行一次结算。总共收到罗聪上线服务费的提成约13,000元。5月21日左右,我通过员工朋友圈得知罗聪的公司被公安机关查封了,其本人也被公安机关抓走。我们也担心被公安机关抓获,于是我和李海涛、冯辉煌一起碰头开了个会商量对策,我们决定立即关闭公司、遣散员工,将公司电脑主机格式化并转手卖掉,联系客户将上线服务费退还,并让客户不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同时,李海涛还将公司的账本、资料等物品焚烧销毁。我们主要通过微信转款、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客户的钱退还,具体由冯辉煌和李海涛操作。

2、被告人罗聪的供述:我是从2019年初开始做贷款诈骗的,2019年4月初,我听说我的师父被公安抓了,就暂停了团队工作并寻找新的项目。在此期间,我联系上了以前在武汉找工作认识的一个叫吴青的人,她在普思兰达公司做前台,通过她我结识了普思兰达的法人王杰,他告诉我他们公司是做文玩艺术品推广的,并说这行的水很深,于是我就加盟和他一起做,把他们公司的整套运营模式照搬过来,骗取顾客的上线服务费。我的世纪文藏网是普思兰达公司的加盟商,我通过个人的支付宝向王杰的支付宝转款3万元作为保证金,由他们公司给我们搞业务培训,提供话术脚本、后台藏品鉴定和网络线上藏品图片上架的支持。我们每做成一单,要提成20%给他们,同时还得以每条8-12元向他们购买客户资源。

王杰告诉我,必须成立一家文化传媒公司来打掩护,我就一直着手成立煜美公司,现在快办下来了。公司一共17个人,8个股东,我是公司的法人也是大股东,另外7个股东是徐明镜、陈奎、袁仁才、胡泽文、张雪、孙丽君、张妍。运营模式是李海涛具体与我对接财务结算和资源支持,李建清搞话术培训用于忽悠顾客,吴青负责藏品照片上网上架。我从李海涛那里购得客户资源,一天平均消耗100多个,将这些资源分配给公司的4个组,由每组的业务员与顾客联系,按照话术脚本诱导顾客加微信,传藏品图片、估价格、忽悠上线推广、抬价交易,从而骗取顾客缴纳上线服务费。2019年4月20日左右,我派孙丽君、徐明镜和胡泽文三人到王杰的公司跟班学习他们具体如何操作的,然后在5月初组织我们咸宁的团队试着做了几单,5月11日正式搬到武汉光谷现代世贸中心I栋1309世纪文藏网,分了四个小组开展具体的业务。第一组为孙丽君(组长)、张妍、周艳、翁林;第二组为徐明镜(组长)、程银瑶、曹朝露、袁杰;第三组为袁仁才(组长)、胡泽文、邓豪杰;第四组为陈奎(组长)、张雪、吴娟、张苗苗、胡晶晶。我负责公司整体工作,徐明镜负责公司整体业务、陈奎负责售后服务、孙丽君负责图片照片挂网和后勤。我们公司的收、支是两个独立账,顾客一般会通过微信将3000元服务费转给对应的业务员,各组的业务员再转给该组的组长,组长按照我们约定的提成比例,通过微信将钱发给该组相应的人员。具体提成分配比例为:我在四个组中都提成每单服务费的30%;第一组孙丽君提成40%、张妍提成30%;第二组徐明镜提成70%;第三组袁仁才提成50%、胡泽文提成20%;第四组陈奎提成50%、张雪提成20%。少数时候,顾客不相信业务员的微信转账,我们就把普思兰达公司提供的二维码发给顾客,顾客转款后,普思兰达公司的李海涛就会将我们完成这单的服务费通过微信转给我,我再转给对应的小组长,小组长再按上面的提成比例,转给相应的人员。业务员的工资为:每月3000元底薪+每单8%提成,每月一结算。我、孙丽君、张妍、徐明镜、袁仁才、胡泽文、陈奎、张雪8个人分组独立入股公司,按每组入股的数额提成,每月是没有工资底薪的,每单一结算。公司的支出,是入股人员按照每组入股的比例,每周出钱入公账,公账由我统一管理,来支付买顾客资源、普思兰达提成等开销费用。

王杰说他们有文玩艺术品鉴定、交易相关资质的授权,我没有去查证。但后来王杰跟我讲,他们准备做一年就撤,到时也让我跟着撤,因为我们为顾客藏品线上推广周期是一年,到时候我们什么事都没做,顾客可能会发现自己被骗。我们公司没有任何古玩交易的合法手续,我个人及公司的员工都没有古玩方面的工作经历或者资质。从5月初运行以来,我们公司收入服务费7万多元,我从中提成2万多元。客户发来的文玩照片我们直接给出专家鉴定结果,如果客户认为我们的鉴定方式不合理,“话术”上会有相应的解释,而且王杰还告诉我可以把估价报高一点,同时,王杰还告诉我,要给客户寄合同、开收据,这样可以避免顾客怀疑,如果出现问题,可以拿合同说事。

之前我们一直使用的是普斯兰达公司发给我们的网站、图文标志、合同及公章,但是他们抬高客户资源价格多收提成费,我和他们闹翻了,他们就不提供上网上架服务。我们公司客户量有需求,情况比较紧急,就仿造普思兰达公司做了一个假世纪艺术在线网站,地址是wwwsqtlpycn,这个网站的产品上架,现在是由孙丽君在负责。后来,徐明镜和我商量私刻了普思兰达公司的公章,给顾客签服务合同、开收据,这样显得正规一点,可以规避法律和风险,同时,我们还可以不给普思兰达公司交提成费,压缩了支出。

3、被告人冯辉煌的供述:普思兰达公司是王杰提议开办的,他之前在华夏文藏网干过,有经验,王杰提议开办这样一个文玩诈骗公司,风险小,玩古玩的人多半都是有钱人,看不上我们要的上架费用。客户信息资源一部分是我在百度贴吧联系一个网名叫“吴师傅”的人买的,还有一部分是王杰向邹斌和段钊购买的。我大概找“吴师傅”买了1000多条。我购买的客户信息资源是姓名加电话号码,而王杰购买的是电话号码和这个人查询过哪些古董。2019年5月21日,王杰得知我们的下线公司被公安机关查封,我和王杰、李海涛商议将公司立即关闭,遣散所有员工,并将电脑主机格式化卖掉,将所有的纸质文件烧掉,返还客户的钱并告诉客户不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

4、被告人李海涛的供述:普思兰达公司关于古玩鉴定、推广等业务是没有取得过任何资质的,全是王杰在外面花钱制作,并让我和吴青将图片中的授权公司名称改成我们公司,再由我打印出来,王杰说有这些所谓的“资质授权书”就能更好地欺骗客户。公司如何进行诈骗、假网站的建设、脚本、话术等诈骗方法都是王杰提供的。公司法人是王杰,我和冯辉煌是股东,前台叫吴青,公司下有二个业务小组,一组组长是李建青,成员有王鲁、王云鹏、费世林、杨帆、黄坚、曹文涛、吴思浩、柴航航,二组组长是江某,他们小组是5月4日被王杰从华夏文藏网挖过来的,才来十几天我们就解散了公司,所以江某他们组的人员我不熟悉。客户的推广费打进公司的对公账户或者冯辉煌的支付宝里,下线公司的提成由罗聪转到我的微信上。如果有找我们讨说法的客户,一般会先联系接待他的业务员,公司要求业务员找各种理由尽量拖着客户,一开始我们就没打算做长,跟客户签的合同是一年,我们准备做到快一年就跑。

5、被告人冯辉煌、李海涛、吴青、李建青、王鲁、曹文涛、王云鹏、费世林、杨帆、黄坚、柴航航、吴思浩、孙丽君、张妍、翁林、周艳、徐明镜、程银瑶、曹朝露、袁仁才、胡泽文、张雪、陈奎、吴娟、张苗苗、王琦在侦查阶段和当庭的供述可与上述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证明各被告人在涉案公司任职时间、职务及公司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进而以藏品“挂网服务费”的名义诈骗客户的钱款的事实。

6、另案处理人员雷立春的供述与在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同时证明了其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进而以藏品“挂网服务费”的名义诈骗三名被害人钱款的事实。

(四)证人证言

另案处理人员袁杰、邓豪杰、胡晶晶(均为涉案公司员工)的证言与被告人的供述可相互印证,证明了煜美公司的人员结构、接受话术培训及所采用诈骗方法的相关情况。

本院综合评述如下

被告人王杰、冯辉煌、李海涛均为普思兰达公司的股东,分别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财务主管,在公司起组织、领导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吴青、李建青、王鲁、曹文涛、王云鹏、费世林、杨帆、黄坚、柴航航、吴思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

被告人罗聪为煜美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在公司起组织、领导作用,被告人王杰作为普思兰达公司的负责人,收取煜美公司的保证金、提成,向其传授诈骗方式、提供客户资源、话术脚本及进行人员培训,被告人王杰与罗聪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孙丽君、张妍、翁林、周艳、徐明镜、程银瑶、曹朝露、袁仁才、胡泽文、张雪、陈奎、吴娟、张苗苗、王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

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具体犯罪数额分别认定如下:

被告人王杰诈骗59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47,000元;

被告人罗聪诈骗31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8,500元;

被告人冯辉煌、李海涛、吴青诈骗28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78,500元;

被告人李建青诈骗5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1,500元;

被告人王鲁诈骗6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8,000元;

被告人曹文涛诈骗3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0,500元;

被告人王云鹏诈骗2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9,000元;

被告人费世林诈骗4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7,500元;

...

被告人王琦诈骗1名被害人人民币3,000元。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罗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被告人冯辉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四、被告人李海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五、被告人吴青犯诈骗罪【公司前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六、被告人李建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七、被告人王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案发前已经离职】

二十八、被告人王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诈骗金额为3000元】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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